爲妥善處置在校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學生校園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處置辦法。本預案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指學生在校期間事故致傷、致死、自殺、突發疾病猝死、交通事故致傷或致死、溺水死亡、火災事故或其他意外致傷致死的重大事故,一般輕微受傷事故不適用本預案。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置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客觀合理、服務學生的原則。
一、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意外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指揮、調度。
组 長:李偉校長
副組長:董濤副校長 張林輝副校長
成 員:曾維軍 张兴碧 左一华 黄伯军 赵丽 彭茂旗 李白玲 林敏 罗敏 肖朝炳 李华树 洪茂春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小組、宣傳報道組、現場處置調查小組、救援小組、善後接待處理組、信息收集預警組、後勤保障組。
意外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和各成員小組根據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小組的工作職責分別展開工作。
二、事故處置程序
一旦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立即啓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工作小組開始運作,採取適當的處置程序。
(一)意外傷害事故處置前期工作程序:
1.發現傷害事故的學生要立即與校醫和就近醫院急救中心聯繫,緊急呼救或送醫院搶救。
2.發現者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搶救的同時,向學校行政值周或年級主任報告,所在年級主任(值周行政)應在最短時間內向分管校長報告。
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和校級領導迅速趕到現場,瞭解情況,並把發案的初步情況進行覈實,在發案後2小時內書面(或電話)向市教育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學校保安室組織人力迅速趕到發案現場,進行現場警戒,設立保護區,防止再次發生意外。
4. 學校處置領導小組相關成員、保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收集有關證據,確定案情性質,並與公安部門聯繫,聯合展開調查。
若發生死亡事故應當詳細瞭解學生死亡原因及搶救經過,並須請醫院或法醫檢驗後開具“死亡證明書”。
5.由所在班主任和授權教師通知學生家屬及其他有關人員,並由年級主任和班主任負責接待到校的家屬。確實需住宿的儘量安排家屬住宿在校外,以避免在校內發生其他衝突。學校後勤和班主任一同要熱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安慰工作。
(二)意外傷害事故處置中期工作程序
1.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前提下,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代表校方與學生家屬協調,處理善後工作。要將所有接待、調查、處理以及各種要求做成記錄備用。
2.傷亡原因、現場勘查、搶救過程、調查結論、事故責任一旦交給公安機關,應該由公安機關宣佈結果。
3.有關傷害事故處置經過、結論等相關事宜,一律由意外傷害事故處置辦公室指定責任人統一上報並對外發布。
4.學校辦公室、總務處應及時協助學生家屬與有關保險公司聯繫,由保險公司根據學生的投保項目和責任認定保險賠償。
5.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辦公室應加強信息中心校刊的管理,正確引導輿論,以免引發其他意外事件再次發生。校外媒體的接待一律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三)善後處理工作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與善後處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確定。
2.學校對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且當事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的,可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其中包括由學校承擔接待家屬的費用、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或處理死亡學生喪葬事項所需要費用。
3.學校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沒有責任,但當事者家庭確實存在經濟困難,學校從關愛出發,對學生家屬給予適當的補助。對特殊困難者可以通過發起捐款等愛心活動給予幫助。
4.賠償、補助數額及校承擔的份額由校方意外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報市教育局同意,及時將相關理賠材料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5.如果受傷害的學生及家屬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受傷害的學生、家屬或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致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
7.本預案所稱的學生,是指在校在籍就讀的學生。在校註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包括少數民族學生、外籍參保學生等)在學校管理範圍內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參照本預案處理。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意外傷害事故處置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009.9.1